中國一名任職多年的物業管理人員,因在年終獎發放日前主動辭職,主張公司仍應支付高達35萬元(人民幣,下同,約台幣157萬元)年終獎,最終一路打到二審仍敗訴。法院認定,雙方合約已有明確約定,員工於年終獎發放日前離職即不具請領資格,公司做法並未違法。 《詳全文…》 ETtoday 大陸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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