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委會今(11)日宣佈,行政院已於114年9月10日核定函頒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三點、第四點修正案並正式實施。公務人員日後赴港澳,無論平日、假日或公務及私人旅遊,都要提前向所屬機關通報並填寫相關人事系統報表。該規定雖即刻生效,但自即日起至2026年7月1日為宣導期,暫時不會懲處。 《詳全文…》 ETtoday 大陸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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